为强化鸡东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年第5号),我县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机构职责调整或制定主体变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超过5年,或者未明确有效期施行已满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2年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的;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较多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及清理,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详情见附件。
为强化鸡东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年第5号),我县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机构职责调整或制定主体变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超过5年,或者未明确有效期施行已满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2年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的;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较多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及清理,现将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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