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鸡东县独立工矿区改造(保合矿)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鸡政发〔201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哈达镇保合矿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征收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鸡东县独立工矿区改造(保合矿)避险搬迁安置项目。
二、征收范围四至及户数
东至哈达河边界;南至保合社区办公楼;西至保合村边界;北至玉新矿边界(以公示的《鸡东县独立工矿区改造(保合矿)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搬迁范围图及坐标为准)。安置房屋总户数为254户。
三、实施单位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五、征收对象
避险搬迁安置征收范围内所有权人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
六、补偿安置方式
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公示的《鸡东县独立工矿区改造(保合矿)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七、有关事项
1.被征收人自收到《鸡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鸡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鸡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