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鸡东县发展蘑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等56户合作社(以下简称上述市场主体)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上述市场主体未申报纳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市场主体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信息无法与上述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市场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处罚如下:吊销以上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市场主体可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56户)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