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经鸡东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不确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如下:
1.大矿1-5委房屋征收编号5-2-73,房屋面积:71.68平方米,其他结构,无产权房屋。该房屋经调查,王占军与其他人对此房产权有争议,依据《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在10日内自行解决,否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棚改。
2.大矿1-5委房屋征收编号5-2-84,房屋面积:63.5平方米,其他结构,有产权房屋。该房屋经调查,该房屋原产权人(不明确姓名)将刘凤雨致伤,法院将其房屋扣押,后刘凤雨死亡,由其父亲刘亮代办,先刘亮未履行产权执行,征收中心不明确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据《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在10日内自行解决,否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棚改。
3.大矿1-5委房屋征收编号5-4-34,房屋面积约:50平方米,其他结构,有产权房屋。该房屋经调查,丁树林与蔡春和的纠纷法院对此房进行扣押,依据《鸡东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在10日内自行解决,否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棚改。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