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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三及国三以下中、重型货车
达到报废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现通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相关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辖区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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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鸡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一审|王 葳 二审|胡昌慧 三审|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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